释义 |
法律主观: 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能折抵刑期。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管制的刑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法律客观: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