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公经费包括哪三公经费 |
释义 | 一、什么是三公经费 三公消费,指政府部门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产生的消费,是当前公共行政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6月30日表决通过关于批准2010年中央决算的决议,经财政部汇总,2010年中央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三公“支出合计94.7亿元。 二、三公经费包括哪些内容 1、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财政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给相关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用于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和公务接待等方面的支出。 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三、三公费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差旅等费用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诸城市委办公室、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4]38号)规定,结合舜王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应于舜王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其各科室、社区等单位。 一、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是指党政机关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确需开支的费用,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公务接待费”)。 2、公务接待费管理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3、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4、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承办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拟定接待计划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统筹接待,对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接待。 5、公务接待活动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6、公务接待要与差旅费、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效衔接。凡是接待对象能够通过差旅费和会议费解决的费用,由接待对象自理,公务接待费中不得重复开支。 7、公务接待要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所在地负责同志不到边界迎送。严格按规定安排陪同人数。 8、接待对象的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安排住宿的,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或者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9、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在定点饭店、机关所属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人均不得超过12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0、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接待一律不上酒。 1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私客公待,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12、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禁止在公务接待费列支应当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3、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严格审核,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对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14、党政办公室应当会同财经中心按年度对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5、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接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报销无公函接待费用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四)转嫁、摊派公务接待费的; (五)违规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该内容由 罗建权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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