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按如下情况确定数额:1、有固定收入的,按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2、有固定收入,需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在月收入50%比例内给付;3、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当地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1、2比例来确定具体给付金额。另外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如原定数额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合理的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