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裁决书与仲裁调解书的区别及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 |
释义 |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两种结案方式。它们在生效时间和提起诉讼权利方面存在差异。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其内容起诉;而仲裁裁决书在当事人收到后规定期限内不起诉,才发生法律效力。两者都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当事人应自觉履行。选择仲裁调解书结案可更快保护权益,不满意可拒绝并要求裁决,对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但是还是要注意的是两种结案方式存在着不一样的地方: (1)生效的时间不同。“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作为劳动仲裁的结案方式,存在着相同的地方: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在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果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将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如果当事人想尽快结案,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快的保护,无疑以仲裁调解书的方式结案是更好的选择。如果调解方案,自己不是十分满意,不要勉强自己接受调解方案,可以不同意调解方案,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总之,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作为劳动仲裁的结案方式,在生效时间和提起诉讼权利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然而,无论是仲裁调解书还是仲裁裁决书的生效都意味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并要求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当事人希望尽快结案并保护自己的权益,仲裁调解书是更好的选择。如果对调解方案不满意,可以不接受调解方案,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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