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郑州公积金提取条件:购房、偿还贷款、租赁自住房等房屋类条件;离休、退休、出境定居、死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丧失劳动能力、户口迁出、未就业满五年、被判刑、患重大疾病等非房屋类条件。 法律分析 郑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出境定居的; 3、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9、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患重大疾病的。 拓展延伸 郑州公积金提取条件详解 郑州公积金提取条件详解:根据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提取公积金。首先,购买首套自住房的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但需满足一定的缴存年限要求。其次,职工在特殊情况下,如重大疾病、残疾、遭受自然灾害等,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治疗、康复或重建住房。此外,职工还可以在退休、退职、离休等情况下提取公积金。需要注意的是,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具体的提取条件和手续办理流程可咨询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登录其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结语 郑州公积金提取条件多样,包括购房、偿还贷款、租赁自住房等。非房屋类条件涵盖离退休、出境定居、死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此外,丧失劳动能力、户口迁出、判刑等情况也可提取。详细条件请咨询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