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不具有抚养义务,因为抚养义务一般是父母的。但是如果父母没有抚养能力或者去世的,有抚养能力的兄姐就有抚养弟妹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也有扶养的义务。 一、法定赡养人是什么 法定赡养人是指法律规定对被赡养人具有赡养义务的人,比如说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子女就是父母的法定赡养人,那么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也适用该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赡养人。那么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和姐是有扶养义务的。 二、如何在法律上脱离姐弟关系 不能,我国法律没有断绝亲属关系的程序,也不承认任何类似行为,当事人双方永远是姐弟。一般情况下,姐弟之间是没有抚养关系的,如果相互之间矛盾较大,可以相互不来往。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三、对于父母双亡的小孩抚养费如何解决呢 父母双亡的小孩,应当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有负担能力的兄、姐进行抚养,承担其抚养费。该子女将来对抚养过自己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兄、姐也有扶养义务。 父母双亡,未成年子女应当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承担抚养义务或支付子女抚养费: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