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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但质保期出现问题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释义
    案情简介:
    向某林公司与成某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某林公司将办公楼工程发包给成某江公司承建,成某江公司承包后,又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王某工程队施工。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向某林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但一年之后,向某林公司发现办公楼墙体松动,顶楼有漏水现象,遂要求成某江公司维修,成某江公司又要求王某施工队维修,二者互相推脱,都不愿维修。之后,向某林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用去鉴定费3万元,后查明因施工原因不当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随后,向某林公司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对办公楼工程进行维修,花去维修费180万元。其后,向某林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某江公司和王某共同赔偿183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工程出现墙体松动和墙顶漏水现象,系施工原因所导致,虽该工程已验收合格,但该工程所产生质量问题仍在保修期内,故成某江公司与王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成某江公司与王某连带赔偿向某林公司维修费及鉴定费183万元。
    律师评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只要在建设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施工单位仍应当承担质量责任,履行保修义务和赔偿损失。
    本案中,办公楼工程虽已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但出现了质量问题,且都在保修期内,同时,也是施工不当所导致,故成某江公司与王某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的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法律规定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解释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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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3: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