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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越权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释义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相对人的主观状态。若相对人为善意,则合同有效;若相对人为恶意,则合同效力待定。签订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书面形式更安全,能更容易获取证据。
    法律分析
    一、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有效力吗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考虑的因素为:相对人的主观状态。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由法律规定可看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考虑的因素为:相对人的主观状态。
    1、相对人为善意的则合同有效
    相对人为善意即合同相对人主观上不知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订合同行为超越了权限,该合同有效。因为基于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须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若因此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承担责任。
    2、相对人为恶意的则合同效力待定
    若合同相对人的主观为恶意,即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情况,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若公司对签订的合同进行追认,则该合同有效;若公司为在合理时间内对该合同追认或者明确不承认该合同的效力,则该合同无效。
    二、签合同只能用书面形式吗
    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实务案件,我们看出书面形式要比口头形式跟安全,体现在一下两点:
    1、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在实务中,当发生纠纷时,书面形式要比口头形式更容易获取证据。
    结语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相对人的主观状态。若相对人为善意,合同有效;若相对人为恶意,合同效力待定。签订合同时,书面形式比口头形式更安全,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或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表达合同内容,并在纠纷发生时更容易获取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列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一条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定。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的程序如下:
    (一)加入属于本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范围的多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后,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加入的决定。加入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二)加入不属于本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范围的多边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后,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作出加入的决定。加入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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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5:4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