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担保人 所负的法律责任分为两种: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 债务人 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 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 债权人 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 证人 偿还债务。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 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 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 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 证据 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