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对收养人的的要求: 1、收养人须为成年人。 2、收养人须无子女。 3、收养人须无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4、夫妻一方需无生育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 5、收养人须有正确的收养动机和良好的思想品德。 6、收养人须具有抚育儿童健康成长的经济条件。 (二)对被收养人的要求 1、被收养人一般应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为了照顾某些年老体弱无子女的人,我国现行政策允许他们确有必要时收养一个成年人为子女。但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年龄差须达20岁以上,被收养人须为未婚青年。 2、独生子女不得被收养。 (三)对送养人的要求 1、送养人的子女须不止一人。所谓子女不止一人,是指健康子女不止一人。如子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但是一个是健康的。其他子女为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患者,那么,这些子女的父母亦不得为送养人。 2、送养人有配偶的,须双方同意。单方送养是无效的。 一、领养孩子到哪里登记 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