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卖方:应交增值税=交易总价÷(1+5%)×5%,应交附加税=应交增值税额×12%,应交所得税=(现交易总价-原购总价-合理成本)×20% (二)买方:契税=交易总价÷(1+5%)×4%,双方各缴纳合同印花税万分之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