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法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章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章。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举措,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