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尽管按照规定不允许法检官从事公职律师,但还是呼吁,应该畅通法检机关正常的人才流动渠道,尤其是正值司法改革之际。目前,全国因司法员额制改革有八九万法官、五六万检察官失去了原来的法检官职称,以后只能选择担任法检机关辅助人员或等待空缺名额下次入额。为渠哪得清如许,只为源头活水来。改革只有畅通出口才能形成引入新生力量,而允许法检其他人员担任公职律师,也不失为一个可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五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 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