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投标文件相当于要约,如果已经过了投标有效期,该要约已经失效,投标人可自行处理,不用刻意声明。但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将受投标文件约束,不得撤回撤销投标文件。虽未第一时间中标,但有可能作为中标候选人在发生原中标人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中标项目的前提下,替补其作为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个人理解,招标方将方投标文件退还于,并未说明仍受要约之约束,可理解成招标方明示方要约已被拒绝,之后的行为不再受要约约束。 法律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