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么? |
释义 | 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因此,医疗事故适用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过错责任和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推定过错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其中,推定过错责任实行举证倒置,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医疗事故责任不属于无过错责任,而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认定为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 一、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推定包括哪些情形 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致物损失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在医疗纠纷中,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在过错责任的认定上,如果患者可以初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此时患者也即完成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初步证明责任。 二、民法典规定哪些情况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情况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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