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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养登记不被批准的几种情形
释义
    1、违反民法典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
    违反民法典的原则,是指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以及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这些原则都是民法典的基本宗旨,如果收养行为违反这些原则,当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行为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是指民法典规定的关于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资格条件。我国民法典对于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资格条件均作了严格的规定,除某些特殊的收养行为根据民法典另有的明确规定可以不受某些条件的限制外,一切收养行为均须遵守这些条件,收养行为一旦违反这些实质性条件的规定,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3、违反民法典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行为成立的程序性要件,是指民法典规定的成立收养行为必须进行的程序要求,主要是指收养登记的有关规定。根据新修改的民法典的规定,收养行为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的条件要求,达成了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而且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一般性规定,只要未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合法的收养关系就尚未成立。
    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可以增加收养关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预防、减少纠纷,所以民法典对于登记成立的规定是合理而必要的,世界各国对于收养行为均采取登记成立的原则。
    一、居民收养登记不受限制的情形
    (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1、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二)、华侨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三)、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与收养一名的限制。
    (四)、另外,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4、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具备条件有几种
    第一、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三十周岁。所谓年满三十岁,是包括三十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第三、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第五、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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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2:3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