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增值额计税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土地增值额计税依据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税费依照转让后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金额后的增值额计算。 一、重组改制增值税政策 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二、销售固定资产的营业税税率 1、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价款*17%,除向个人销售外,可以开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 销售金额/(1+4%)*4%*50%。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3、如果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应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税率5%:根据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城建税:按营业税的7%或5%、1%计算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算缴纳。 4、如果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动产,应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同时,按增值税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三、投资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哪些税 需要缴纳下列税费: 1.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印花税。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3.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如果转让的股权,其表现形式主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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