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一物多卖的如何处理 1、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多重买卖和一物数卖的区别是什么 1、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以某一特定标的物(动产或不动产)先后与多位买受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多重买卖涉及2个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各买卖合同的效力, 二是哪位买受人可以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对于第一个问题,理论上没有分歧,只需依据一般的合同的原则处理可; 2、因多重买卖的每个合同都是有权处分,故每个合同都应认定有效,传统理论一直坚持“债权的平等性”,认为各债权应同等保护,但对于出卖人如何履行交付义务以及由哪位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等如何保护方面却又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以致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诸多不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