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释义 | 一般应这样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对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2、没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3、审查事故认定书的用语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恰当; 4、审查法院判决、裁定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正确,判决、裁定的结果是否恰当。 一、非法拘禁罪要开庭是否会通知家属 正常程序是法院在判决书生效后,将判决书送给罪犯的家属,并将羁押地或服刑地告之家属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交通事故全责保险公司全赔吗 交通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不是全赔。 1、交通事故一方全责的,一般是由保险公司赔付的,但赔偿超出限额的,由责任人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 2、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程序: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5、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审查原则包括哪些 审查原则的内容包括: 1、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 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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