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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定的离婚理由是怎样的
释义
    一、法定的离婚理由是怎样的
    1、法定的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情形表现如下: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如何办理离婚协议手续
    1、男女双方在取得离婚证后,夫妻关系彻底解除,没有任何的关系。但是双方仍然是孩子的父母,一方负责抚养孩子,另一方就应该按期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2、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应持: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结婚证、离婚协议书(A4纸打印一式3份)、双方各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同一底板)、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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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7: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