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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吉林市出租车经营许可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释义
    一、吉林市出租车经营许可办理需要的条件
    申请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运营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和经营方案;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件。
    二、吉林市出租车经营许可的办理材料
    1、《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许可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经办人委托书
    4、银行出具的运营资金证明
    5、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房产地产证明或房产地产租赁协议
    6、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文本、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登记表格
    7、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
    8、拟购车辆承诺书
    9、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与服务承诺
    10、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1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协议
    三、吉林市出租车经营许可办理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企业应当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后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个人应当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后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方式。采取有偿出让方式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出租汽车总量控制,并根据出租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市场供求状况,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规模等,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数量,并适时调整,保持市场供需基本平衡;在许可时不得承诺许可期限内不增加或者减少出租汽车数量。
    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
    第三十七条企业和个人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有符合有关标准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三)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只能申请一个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按车颁发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申请运营许可延续;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许可方式、许可条件和出租汽车投放数量等决定是否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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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1:2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