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中的“占位”疾病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否需要提供相关检查报告。但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证明材料,因此,如果保险合同中未明确要求提供相关检查报告,则投保人可以不提供。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订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3.《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核定给付或者不给付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得要求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提供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证明材料。 5.《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保险人在核定保险金给付申请时,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核对索赔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 综上所述,如果重疾险合同中没有要求提供相关检查报告,则投保人不需要提供,保险公司也不得要求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