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 |
释义 | (一)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 (二)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三)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五)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的; (六)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担保的; (七)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提出异议的; (八)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 (九)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 一、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 (一)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二)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