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租赁合同可以进行不安抗辩。如果租赁合同中的一方先履行了义务,并且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等情况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履行合同;但如果当事人没有确凿的证据,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租赁合同享有不安抗辩权。如果一方在租赁合同中首先履行义务并且能够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等情况,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中止履行。然而,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郝恺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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