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红利股东的权益保障 |
释义 | 股东在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公司不分红决定投反对票,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如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股东可在决议通过后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在公司五年连续盈利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但是公司五年不向股东分利润,而该股东对不分股息红利的决定是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按合适的价格回购其股权。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则其可以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拓展延伸 非红利股东的法律保护措施 非红利股东的法律保护措施是指在公司分配红利时,非持有股份但享有其他权益的股东所应获得的合法权益保障。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规,非红利股东享有平等待遇和公正对待的权利。为保护非红利股东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如信息透明度要求、股东权益公告、股东会议参与权、投票权、申诉机制等。此外,监管机构也承担着监督和执行法律保护措施的责任,确保非红利股东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公司治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为非红利股东提供了法律保障。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如果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拒绝向股东分红,且股东对此决定投反对票,该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适当价格回购其股权。如果在决议通过后的六十天内,股东与公司未能达成收购协议,股东可以在决议通过后的九十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非红利股东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包括平等待遇、公正对待等权利。相关法律和监管机构确保非红利股东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维护公司治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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