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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买卖中的户口纠纷怎么处理
释义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起诉要求出卖人迁出户口的,无论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就户口迁移事宜是否作出了约定,均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违反迁出户口的合同义务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买受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其负有迁出户口的合同义务。
    一、二手房的户口过户具体内容拓展
    对于房屋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一般都是在签好二手房买卖时就已经确定了,所以,在接下来买家不按约定迁户口,就完全是根据买卖合同确定了。实际中,具体处理按如下做:
    1、如果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就按约定进行处理。
    2、其次,如果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房主卖的房非唯一性住房,或者是唯一性住房,但有亲属好友或单位愿意接受其户口的,可要求其或当地派出所协助将户口迁走。
    3、最后,如果房主确实无法迁走合同的,新业主可以办理户口入住,原房主的户口继续留在房屋处并不影响新业主办理户口及正常使用。
    4、若是双方就户口迁出问题协商不成,那就可以至法院起诉,要求卖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地是,买方是不能坚持要卖方迁移户口的主张的,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因为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也无权作出此类判决。
    二、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违约责任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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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6:3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