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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款借条应注意什么
释义
    民间借款中打借条应该注意什么,主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应准确表述借款事项,正因为借条和欠条的不同,因此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叙述清楚借款事项,抬头应该写“借款条”而不是“收款条”或“欠款条”,在描述具体事项时因叙述清楚借款的事由,同时,在借款日期的问题上,一种方法是确定的约定履行期日,另一种方法是明确的表述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多少内还款”。同时应明确约定利率。
    当事人没有约定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借款人支付一定利息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因此应明确约定借款利率。
    但法律给与保护的约定利率为24%;若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则债权人不得强制借款人履行;利率约定超过36%的,借款合同无效,双方的法律关系消灭。
    一、借钱的违约罚金是否有法律限制
    借钱的违约罚金有法律限制。根据实际情况,借款人未偿还的,借款人约定逾期利率的,从其约定,但不超过年利率24%限制。逾期利率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既不约定贷款期限内的利率,也不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支付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律保护;约定贷款期间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贷款期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律保护;此外,借款人未约定利息但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利益的,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贷款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除外。
    二、借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借款用途要合法
    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
    2、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要按照身份证上的信息书写名字和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的家庭住址也要详细写清楚,一般民间借贷都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彼此之间都清楚对方住址,那么也要仔细核实借款人所写的住址与实际住址是否相符。
    3、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也就是说出借时就扣利息的“抽头”行为,如诉讼,人民法院以实际出借金额为本金。
    4、要注意书写时不要留空白
    书写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条者填写其他内容,或者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由此产生麻烦。如有的持条人事后在空白处补记“若逾期不还,借款利息将加倍”等内容,使借款人利益受损。
    5、千万别大、小写傻傻不清楚
    写借条时只有小写,没有大写,小数点位置不准确,字前头有空格,或者大小写不符,都会容易被持条者添加数字或修改,由此而引发纠纷。如有的小写借款金额20000.00元,可能由于笔误会多添个零或小数点位置点错,写成200000.00元,小写金额后再写大写,则一般不会出现此类低级错误。
    6、利率应写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样也要附大写。
    《新规》对借贷利率和利息做了说明,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你向别人借钱,你们之间没有约定利息是多少,那你就可以不还利息,也就是说,利息一定要白纸黑字写出来做好约定才算数;
    如果你借钱给别人,和借款人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那么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对方是可以不用给你的,而且,对方还有权要求你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另外,民间也常将利率表述为“月息几分”,如“月息两分”,就是指“月利率2%”,但为了避免争议,利率应尽量采用“年/月百分比”予以表述。
    7、借条必须留有年月日
    借条不写日期一旦发生了纠纷,事实真相常常难以查清,对诉讼时效的确定也容易造成困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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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3:3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