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伐林木罪单位构成及其处罚方式 |
释义 | 单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处罚,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将被判罚金和刑罚。 法律分析 单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处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拓展延伸 林业资源保护法下滥伐林木罪的单位构成及其法律惩罚 根据《林业资源保护法》,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非法砍伐、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森林资源的行为。单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条件包括:单位具有砍伐、采伐、毁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单位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进行上述行为;单位的行为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单位滥伐林木罪的处罚方式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对滥伐林木罪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以保护森林资源的合法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 单位滥伐林木罪的处罚依法严厉,根据犯罪数量的不同,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追加罚金。《刑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单位犯罪将对其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责。根据《林业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非法砍伐、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森林资源的行为。为保护森林资源的合法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法律对单位滥伐林木罪采取严厉措施,包括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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