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甲乙都只需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此处存在两个不同的借贷法律关系,一是甲和乙之间,二是乙和丙之间,这两对法律关系彼此独立。但是如果乙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导致丙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那么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丙可以行使代位权,起诉要求甲向其履行本应向乙履行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