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在我国,抗诉程序有两种,即按照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这两种抗诉程序的主要区别是: (1)提出抗诉的机关不同。 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的机关是与原审法院相对应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2)法律的限制不同。 按照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对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时间,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随时可以提出抗诉。 (3)抗诉的对象不同。 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的对象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4)法律后果不同。 按照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导致第二审诉讼开始;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导致的是再审,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案件,依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一、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受害人如何抗诉 抗诉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另一种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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