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抚养权归属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的重要性 |
释义 | 离婚孩子七岁时的抚养权归属应考虑双方的能力和孩子成长的利益,父母双方要求抚养的情况下,可优先考虑绝育、时间长、无其他子女、有利于成长等因素。离婚后的探望权应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探望次数和时间应通过协商明确,抚养费应根据收入比例确定,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七岁孩子的抚养权主要根据父母抚养条件判决,探望权可通过协商解决,避免日后矛盾。 法律分析 一、离婚孩子七岁怎么判决抚养权归属? 夫妻双方离婚,有一个七岁的孩子,法院应当考量夫妻双方的抚养孩子的各项能力,包括夫妻双方经济实力,夫妻双方是否犯下重大过错,夫妻双方谁能更好的培养孩子成长等方面,将孩子判给更能帮助孩子成长的一方。 七岁的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离婚后探望权怎么规定的?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七岁的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属于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权问题,这种情况一般根据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进行判决,谁的养育的条件比较好,判决给谁的可能性比较大。离婚后探视权可以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对于探视的次数和时间做出说明,并且一定要约定清楚,避免日后由此引发矛盾。 结语 离婚孩子七岁时,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应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各项能力,包括经济实力、过错情况和对孩子成长的能力等。优先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将孩子判给能更好地培养孩子的一方。对于七岁的孩子,如果一方有特殊情况,如绝育手术、长期生活环境改变不利等,可优先考虑其抚养权。父方和母方条件相当时,若孩子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有能力照顾孩子,可作为判决孩子抚养权的优先条件。离婚后的探望权可以通过协商决定,明确约定探视的次数和时间,避免日后产生矛盾。抚育费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确定,一般支付期限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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