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子女抚养权确定的原则 |
释义 |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一、有关抚养权的规定有哪些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7)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5、夫妻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标准。 6、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义务,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7、适当提高抚养费的情形有: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8、降低或免除抚养费的情形有: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的;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 二、确定子女抚养权的标准是什么 父母离婚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十周岁以上的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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