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防止证券基金经济纠纷中的证据被篡改或伪造?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证券基金经济纠纷中,证据的真实性至关重要。为了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伪造,首先应当在收集证据时尽可能采用多种方式获取,例如书面材料、录音、视频等多种形式。其次,应在证据保全阶段通过公证、鉴定等方式对证据进行认证和保全。最后,在诉讼阶段,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证据,并及时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原始材料。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利用虚假陈述或者其他欺诈手段,或者编造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的,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法院应当将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列入诉讼材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有关证据的规定》:“公证机关应当出具公证书,对公证事实的真实性负责。鉴定人应当出具鉴定书,对鉴定结论的可靠性负责。”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虚假陈述的证据,当事人可以采取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事实推定等方式进行举证。涉及被告人职务行为的证据认定,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证明材料为主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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