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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习期及勤工俭学争议是否属于仲裁
释义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表明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其勤工助学期间与用人单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案例
    女孩小忻是一在校大四学生,在找实习单的过程中经介绍到了一家设计公司实习,公司与她签了一份协议,明确了她的工作职责及报酬。六个月的实习期很快就过去了,在离开单的那天,小忻被单告知,因为是实习,只能领取一半的劳动报酬。小忻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询问能否告这家公司。接待员告诉她,由于她还是在校大学生,她和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受理范。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醒大学生朋友:由于在校大学生有毕业,还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具有就业资格的劳动者,因此他们在实习或打工期间发生的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只能去法院申请民事诉讼。
    一、没有交五险是不是可以在实习期内补交
    一、实习生如果是在校生,是没有五险一金。在校生不能够签劳动合同,在校生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在校生与企业属于实习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二、实习生如果不是在校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享受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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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3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