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既往病史不一定导致赔偿的拒绝。保险公司必须证明既往病史是导致损害的直接原因。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除外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患有的疾病或伤残,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除外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不能证明既往病史是导致损害的直接原因,不得拒绝赔偿。 4. 《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人员因执行任务造成损害,由单位承担。 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单纯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必须证明既往病史是导致损害的直接原因。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既往病史是导致损害的直接原因,则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