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育津贴是由单位提供还是个人领取? |
释义 | 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视为其继续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相应的工资。生育津贴则由社保局负责支付给单位。若女职工在产假或休假期间获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有义务补足差额;若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则不得从中扣除。不同地区的社保局对于生育津贴的规定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视为其继续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相应的工资。生育津贴则由社保局负责支付给单位。若女职工在产假或休假期间获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有义务补足差额;若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则不得从中扣除。 一、生育津贴部分地区社保局规定 北京社保局回复: 自2015年12月起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可以从14家银行中就近自选一家银行作为申领生育津贴的银行,生育津贴将可直接打入代发银行。而此前,生育津贴一般需要先行支付到单位,再由单位支付给参保人员。 天津社保局回复: 自2016年1月起属于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其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贴,由原一次性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改为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并由用人单位及时发放给本人。 重庆社保局回复: 从2014年1月1日起,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纳入我市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其职工生育后应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划给所在单位予以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如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总额与本人工资待遇总额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即生育女职工不能同时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本人工资待遇,如生育女职工同时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本人工资待遇,其所在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要求,清退生育女职工多领取部分待遇。 广东社保厅回复: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结语 根据不同地区社保局的回复,生育津贴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继续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相应的工资,生育津贴则由社保局负责支付给单位。若女职工在产假或休假期间获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有义务补足差额;若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则不得从中扣除。生育津贴部分地区社保局规定,自2015年12月起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可以从14家银行中就近自选一家银行作为申领生育津贴的银行,生育津贴将可直接打入代发银行。而此前,生育津贴一般需要先行支付到单位,再由单位支付给参保人员。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培训。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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