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二、“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三、“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四、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五、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法律依据】: 中国民航局发布的《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一、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二、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三、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 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四、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 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五、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 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