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主合同规定的债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执行后仍未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被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若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审判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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