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 刻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 (2) 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3) 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4) 产权信息等审查不到位; (5) 怂恿签订阴阳合同; (6) 虚构社保、规避限购令。 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