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或未共同生活,离婚时男方要求退还彩礼;彩礼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女方个人财产,前者可协商分割,后者女方所有不分割。如果男方因婚前彩礼支付而陷入经济困境,或者尽管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离婚时男方要求彩礼退还,则应退还彩礼。如果不需要退还,则首先要区分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彩礼是女方婚前获得的,或者婚后获得但明确是赠与女方的,则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独自所有,不需要分割。如果彩礼是婚后获得的,只要赠与人未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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