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后,车牌会自动注销。 法律依据: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 (一) 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二) 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 (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第五条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并禁止上路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