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故意部分如何定性 |
释义 | 共同犯罪中,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超出共同预谋犯罪范围的行为,亦即实行过限行为,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结合其主观故意,分别予以定罪。 共同犯罪中危害结果超出共同预谋犯罪范围的行为就是司法实践中经常提到的“实行过限”问题,实行过限在共同犯罪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而我国刑法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所谓实行过限,又称共犯过限或共同犯罪的过剩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对于实行过限行为,一般采取的是对于过限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由实行过限的实行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一基本原则。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1、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2、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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