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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属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有
释义
    法律分析: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5)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6)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7)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9)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10)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1)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2)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3)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4)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此外,还有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权力。部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还有立法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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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4: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