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缺乏证据导致离婚诉讼失败,如何寻求帮助? |
释义 | 离婚诉讼需要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情形包括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恶习不改、分居满二年等。离婚诉讼需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本等证据,涉及财产分割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涉及子女抚养权还需提供有利或不利证明。 法律分析 起诉离婚没有证据,如果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可以上诉,还可以等待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我国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起诉离婚必须要证据。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能证明主体身份的身份证件,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结婚证,证明需要抚养孩子的身份情况的出生证明、户口本等基本的证据。涉及财产分割的,应提供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存款单、股权证等。涉及子女抚养权的,应当提供有利于子女抚养条件的证明或者对对方不利于子女抚养的证明。另外,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明对方有过错的证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结语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可以通过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经调解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出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将被视为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必须提供能证明主体身份、婚姻关系存续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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