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释义 |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一、恶意变更法人和股东逃避债务 欠债期间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或者申请诉财产保全,然后向法院起诉追讨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转让协议可否逃避债务 签订转让协议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通过一些方式如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等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撤销权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恶意无从谈起;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 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将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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