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开始;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5、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