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自愿性失业包括 |
释义 | 法律分析:1.摩擦性失业。“摩擦性失业”是由于劳动力缺乏流动性,信息交流不完全以及市场组织不健全所造成的失业。 2.结构性失业。经济产业的每一次变动都要求劳动力的供应能迅速适应这种变动,但劳动力市场的结构特征却与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不相吻合。由此而导致的失业被称为“结构性失业”。 3.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部门的间歇性生产特征而造成的失业叫作“季节性失业”。主要表现在农业部门或建筑部门,或一些加工业如制糖业。 4.工资性失业。按古典经济学家的假设,若工资具有完全的伸缩性,则通过工资的调节,便能实现人人都有工作。这就是说,如果劳动的需求小于供给,则工资下降,直至 近年来,大学生就业形势稍微好转 全部工人均被雇佣为止,从而不会出现失业。但由于人的本性不愿使工资收入下降,而工会的存在及最低工资法均限制了工资的下降,从而使工资具有能升不能降的所谓“工资刚性”。这种工资刚性的存在,会使一部分工人无法受雇,从而出现失业。这类失业在经济学上被成为“工资性失业”。 5.周期性失业。尤其令经济学家关注的是“周期性失业”。它来自经济周期的循环波动。在复苏和繁荣阶段,各厂商争先扩充生产,就业人数普遍增加。在衰退和谷底阶段,由于社会需求不足,前景暗淡,各厂商又纷纷压缩生产,大量裁减雇员,形成令人头疼的失业大军。 6.隐蔽性失业。经济学家还经常提到“隐蔽性失业”。这是指表面上虽然有工作,但实际上对生产并没有作出贡献的劳动力。当经济中减少就业人员后而产量并没有下降时,就可以认为是存在着隐蔽性失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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