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及时向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手续齐全,核对无误,当场办理;其中超一周岁申报户口登记需经区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后办理。2、父母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随家庭户一方申报。3、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的,需出具拟落户地无房证明和落户集体户单位出具的同意落户书面证明。4、出生申报地为消失地址的,夫妻双方应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亲友)家庭户或者单位集体户后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