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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要在登记地离吗
释义
    离婚不是必须要去结婚登记地离。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到一方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可,不需要到结婚登记地办理。
    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则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即可,更不需要一定到结婚登记地起诉。
    一般离婚诉讼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
    一、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离婚的。
    二、与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离婚的。
    三、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离婚的。
    四、与被监禁的人离婚的。
    一、我国厦门起诉离婚在哪里
    原则上是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以下为特殊情况下的管辖:
    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其它特殊情况: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5、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女方是是外省的,能在女方出生地起诉离婚吗
    如起诉离婚的,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准。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女方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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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1: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