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许多劳动者因对劳动法律法规不熟悉,不了解劳动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往往在想申请劳动仲裁时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不予受理。首先,我们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注意申请劳动仲裁是有严格的时效规定的,即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否则将会被视为放弃主张权利。其次,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超过时效的劳动者也是可以重新计算时效的。比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劳动者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劳动者,上述的特别规定是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来佐证的,在司法实践中,此类证据的取证都较为困难。因此,建议广大劳动者尽量在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范围内主张权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